焉。以是善知书,虽未尝见名氏,亦望而识其时也。又文章之形状,古今特异。弟之


通达,夫岂不究于此!今视石之署其年曰“永嘉”,其书则今田野人所作也。虽支离其字,尤不能近古。为其“永”字等颇效王氏变法,皆永嘉所未有。辞尤鄙近,若今所谓律诗者,晋时盖未尝为此声。大谬妄矣!又言植松乌擢之怪,而掘其土得石,尤不经难信。或者得无

为之乎? 且古之言“葬者,藏也”“壤树之”,而君

以为议。况庐而居者,其足尚之哉?圣人有制度,有法令,过则为辟。故立大中者不尚异,教人者

其诚。是故恶夫饰且伪也。过制而不除丧,宜庐于

;而矫于墓者,大中之罪人也。况又

怪

,诡神

,以

大法,而因以为利乎?夫伪孝以

利,诚仁者不忍レ过,恐伤于教也。然使伪可为而利可冒,则教益坏。若然者,勿与知焉可也,伏而不

之可也。 以大夫之政良,而吾

赞焉,固无阙遗矣。作东郛,改市ㄩ,去比竹茨草之室,而?土、大木、陶甄、梓匠之工备,孽火不得作;化惰窳之俗,绝偷浮之源,而条桑、浴

、

耕、易耨之力用,宽亻?、啬货、均赋之政起,其


矣!于斯也,虑善善之过而莫之省,诚悫之

少损,故敢私言之。夫以淮济之清,有玷焉若秋毫,固不为病;然万一离娄

眇然睨之,不若无之者之快也。想默已其事,毋

所置书,幸甚。宗元白。 答刘禹锡天论书 宗元白:发书得《天

》三篇,以仆所为《天说》为未究,

毕其言。始得之,大喜,谓有以开明吾志虑。及详读五六日,求其所以异吾说,卒不可得。其归要曰:非天预乎人也。凡

之论,乃吾《天说》传疏耳,无异

焉。谆谆佐吾言,而曰有以异,不识何以为异也。

之所以为异者,岂不以赞天之能生植也欤?夫天之能生植久矣,不待赞而显。且

以天之生植也,为天耶?为人耶?抑自生而植乎?若以为为人,则吾愈不识也。若果以为自生而植,则彼自生而植耳,何以异夫果?之自为果?,痈痔之自为痈痔,草木之自为草木耶?是非为虫谋明矣,犹天之不谋乎人也。彼不我谋,而我何为务胜之耶?

所谓

胜者,若天恒为恶,人恒为善,人胜天则善者行。是又过德乎人,过罪乎天也。又曰:天之能者生植也,人之能者法制也。是判天与人为四而言之者也。余则曰:生植与灾荒,皆天也;法制与悖

,皆人也,二之而已。其事各行不相预,而凶丰理


焉,究之矣。凡

之辞,枝叶甚

,而

不直,取以遂焉。 又

之喻乎旅者,皆人也,而一曰天胜焉,一曰人胜焉,何哉?莽苍之先者,力胜也;邑郛之先者,智胜也。虞、芮,力穷也,匡、宋,智穷也。是非存亡,皆未见其可以喻乎天者。若

之说,要以

为天理、理为人理耶?谬矣。若

舟之言人与天者,愚民恒说耳;幽、厉之云为上帝者,无所归怨之辞尔,皆不足喻乎

。

其熟之,无羡言侈论以益其枝叶,姑务本之为得,不亦裕乎?独所谓无形为无常形者甚善。宗元白。 与刘禹锡论周易九六说书 见与董生论《周易》九六义,取老而变,以为毕中和承一行僧得此说,异孔颖达《疏》,而以为新奇。彼毕

、董

,何肤末于学而遽云云也?都不知一行僧承韩氏、孔氏说,而果以为新奇,不亦可笑矣哉! 韩氏注:“《乾》之策二百一十有六,”曰“《乾》一爻三十有六策”,则是取其过揲四分而九也。“《坤)之策一百四十有四”,曰“《坤》一爻二十四策”,则是取其过揲四分而六也。孔颖达等作《正义》,论云:九六有二义,其一者曰“

得兼

,

不得兼

”;其二者曰“老

数九也,老

数六也。二者皆变,《周易》以变者占”郑玄注《易》,亦称以变者占,故云九六也。所以老

九、老

六者,九过揲得老

,六过揲得老

。此

在《正义·乾篇》中。周简

之说亦若此,而又详备。何毕

、董

之不视其书,而妄以

承之也?君

之学,将有以异也,必先究穷其书,究穷而不得焉,乃可以立正也。今二

尚未能读韩氏《注》、孔氏《正义》,是见其

听而途说者,又何能知所谓《易》者哉?足下取二家言观之,则见毕

、董

肤末于学而遽云云也。 足下所为书,非元凯兼三《易》者则诺。若曰孰与颖达著,则此说乃颖达也,非一行僧、毕

、童

能有异说者也。无乃即其谬而承之者欤?观足下


筮数,考校《左氏》,今之世罕有如足下求《易》之悉者也。然务先穷昔人书,有不可者而后革之,则大善。谨之勿遽。宗元白。 答元饶州论

秋书 辱复书,教以《披张生书》及《答衢州书》言《

秋》,此诚世所希闻,兄之学为不负孔氏矣。 往年曾记裴封叔宅闻兄与裴太常言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ゾ一义,尝讽习之。又闻韩宣英及亡友吕和叔辈言他义,知《

秋》之

久隐,而近乃

焉。京中于韩安平

始得《微指》,和叔

始见《集注》,恒愿扫于陆先生之门。及先生为给事中,与宗元

尚书同日,居又与先生同巷,始得执弟

礼。未及讲讨,会先生病,时闻要论,常以易教诲见

。不幸先生疾弥甚,宗元又

邵州,乃大乖谬,不克卒业。复于亡友凌生

尽得《宗指》《辨疑》《集注》等一通。伏而读之,于“纪侯大去其国”,见圣人之

与尧舜合,不惟文王、周公之志,独取其法耳;于“夫人姜氏会齐侯于禚”,见圣人立孝经之大端,所以明其分也;于楚人“杀陈夏征舒,丁亥,楚


陈,纳公孙宁、仪行父于陈”,见圣人褒贬与夺,